总 则
一、中国音乐舞蹈艺术家协会是中国各民族舞蹈艺术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群众组织。
二、中国音乐舞蹈艺术家协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广大音乐舞蹈艺术工作者,贯彻执行文艺为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艺术方针,努力促进音乐舞蹈艺术的繁荣,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而努力奋斗。
三、本会积极与世界各国音乐舞蹈艺术家和组织建立联系,发展友好往来,增强音乐舞蹈艺术的国际交流,为丰富和发展世界进步优秀的音乐舞蹈艺术文化,维护世界和平事业作出贡献。
任 务
一、号召和鼓励广大音乐舞蹈艺术家,深入生活,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艺术实践,提高艺术修养;自觉地努力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艺术观。
二、鼓励音乐舞蹈艺术家积极创作和演出题材、体裁、风格、形式多样化的并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音乐舞蹈、舞剧作品。鼓励编导、演员、教师、理论研究人员的个人独创性,提倡不同风格、流派的音乐舞蹈艺术自由竞赛。评选优秀的音乐舞蹈、舞剧作品,评选优秀的表演、教学、论述、译著,予以物质与荣誉的奖励。
三、加强音乐舞蹈艺术理论研究工作,办好各种音乐舞蹈艺术刊物,出版音乐舞蹈艺术史、论著作,不断探讨和研究音乐舞蹈艺术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重视创作经验的总结和交流,开展实事求是的、有艺术分析的评论工作,为逐步建立我国音乐舞蹈艺术理论体系而努力。
四、加强我国各民族、各地区的音乐舞蹈艺术的宝贵遗产的收集、整理、发展的工作;协同有关单位科学地、有系统地进行我国各民族音乐舞蹈艺术的记录与保存的资料档案工作。
五、介绍国外音乐舞蹈艺术的史、论著作,加强了解世界音乐舞蹈艺术现状和科研成果的情报工作,有计划地积极开展国际音乐舞蹈艺术文化的交流活动。
六、采取有效措施,创造各种条件,培养音乐舞蹈艺术新生力量。协同有关单位,为培养各种舞蹈艺术人才,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进修活动,关心舞蹈艺术家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福利。
七、号召专业音乐舞蹈艺术工作者和业余音乐舞蹈艺术工作者相结合,大力促进群众业余音乐舞蹈艺术活动的繁荣和发展。
八、加强同台湾省、港澳地区和侨居海外的爱过的音乐舞蹈艺术家的联系和团结。